
近年来,商品房(尤其是期房)交易纠纷持续受到关注:付了房款办不了网签、拿不到发票、房屋被抵押或被开发商的债权人查封、项目“烂尾”、开发商破产、按揭还得继续还……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购房者心中的“坎”。
本文系笔者根据自身办案经验,结合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的经典案例,围绕购房者理应最关心的十个实务问题逐一展开:从网签备案、开具发票、协助办证,到排除查封和执行、破解抵押、应对开发商破产与按揭解困,并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等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及《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进行系统梳理。希望这份“十问十答”,能成为您购房路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说明书。
为便于读者阅读,本文特设“十问十答”速览部分,以简明问答的形式提炼十大问题的核心结论。时间有限的读者,仅阅读速览部分即可快速掌握全文要点;希望进一步了解裁判规则、典型案例与实务提示的读者,可参阅正文相应部分的详细解读。
十问十答 · 速览
问一:开发商不配合网签备案怎么办?
答:网签备案是商品房销售的法定程序和开发商的法定协助义务,购房者可诉请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09号)。
问二: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能否诉请其履行协助义务?
答: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协助办证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兼合同义务,具备登记条件后诉请协助办理可获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2号)。
问三:能否诉请开发商开具和交付购房款发票?
答:开票既是税法上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具有可诉性,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问四: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买受人如何排除执行?
答:先提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商品房消费者符合《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要件,或一般买受人符合第十四条要件的,可排除执行。
问五: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答:一般不能。不动产(房屋和土地)物权经登记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未过户前仅有合同请求权;但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一并提出确权请求。
问六: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起诉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无效;无效后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问七:所购房屋上设有银行抵押,如何解决抵押权障碍?
答:《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下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但消费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依法释〔2023〕1号批复优先于抵押权,可排除执行并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问八: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人能否要求继续交房过户?
答:消费购房人权利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继续履行不构成无效个别清偿;已付全款的,破产管理人无合同解除权。
问九:开发商破产,已付全款的商品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答:已选定并付清全款的特定房屋原则上不属于破产财产;即使不能交付,价款返还请求权依2023年1号批复第三条、破产纪要第三十一条位居第一清偿顺位。
问十:因开发商原因购房合同解除,银行按揭贷款由谁偿还?
答:由开发商偿还。“双解除”后,开发商应将贷款本息返还银行、购房款本息返还购房人。
一、开发商不配合网签备案、办理权证怎么办?
【问题由来】
对于在大城市购买商品房(特别是期房)的消费者而言,常见情形是:支付大笔房款、历经数年,却因房屋未办理网签、办证材料不齐备等原因迟迟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即便已交付入住,“能住但办不下证”这根“尾巴”始终萦绕心头,症结往往集中在是否网签、发票是否齐全、有无抵押和查封等。那么,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网签备案是商品房销售的法定程序和售房者的法定协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依诚信原则履行协助等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亦明确开发商应协助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必要证明文件。故购房者诉请开发商履行网签备案、办证义务的,应予支持。
需提示两点:一是开票等其他诉请须以履行条件成就为前提;二是合同通常约定交房后二至三年内办证,起诉前应核查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若因开发商原因逾期办证超过一年,还可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09号:
最高院认为,“网签备案、办理权证均是商品房销售的法定程序,也是售房者的法定协助义务”,二审改判云南青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房并办妥网签备案手续,九十天内办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于开票诉请,最高院因房款总价须按房产证面积计算、“条件还未成就”而未予支持——换言之,条件成就后该项诉请亦可获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一审(云南高院(2017)云民初11号)曾驳回网签备案、办证等诉请,系经最高院二审改判。
类案方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461号判决支持买受人要求办理网签手续的诉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民终147号判决认为,网签义务虽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但“属于房屋交付的法定流程和附随义务,亦应一并履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50号判决亦支持配合办理网签备案及过户手续的请求。
【实务提示】
1.签约后第一时间督促开发商完成网签备案——它既是行政管理要求,也是日后对抗“一房二卖”、排除执行的重要证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六条将“已办理网签备案”列为“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情形之一)。
2.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要求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办妥网签备案。
3.起诉前排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障碍,如有,结合本文问题四、问题七的路径一并解决。
二、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能否诉请其履行协助义务?
【问题由来】
与问题一相关的高频问题是:开发商拖着不配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购房者能否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答案是肯定的,但有重要前提——房屋须具备办证的法定条件。
【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据此,协助办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但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和办证的必经环节。房屋未经验收合格的,法院通常判令“待具备办证的法定条件后,开发商负有协助办理义务”,而非立即履行。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2号:
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应在正式交房一年内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逾期按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最高院再审认为,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既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经修订现为第三十二条),亦是法定义务。因涉案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即被实际占有使用,尚不具备办证的法定条件,最高院改判“待具备办理房产登记的法定条件后”,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义务。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均驳回关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得以改判支持。
类案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再117号判决,开发商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十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再21号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实务提示】
1.核查项目是否已通过竣工验收、完成首次登记(初始登记),这是办证前提,可向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2.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可依约主张违约金;超过约定或法定期限一年仍无法办证的,可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诉讼请求可视诉讼中对方抗辩情况、变更表述为“判令被告于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条件之日起×日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以规避“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4.留存催告函、交房通知、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逾期办证非因自身原因。
三、能否诉请开发商开具和交付购房款发票?
【问题由来】
网签、发票、协助办证,是购房者取得“房本”的重要前提。实践中,不少开发商收款后并未开票。能否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开具并交付购房款发票?
【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开具并交付发票具有双重法律属性:
其一,税收征管法上的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其二,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该等单证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即便合同未约定开票条款,收款方仍负有开票的附随义务,该诉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典型案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751号:
法院认为,“在原告支付购房款的情形下,被告应当足额向原告开具相应发票,原告该项请求具有可诉性”,判决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买受人开具金额为3567112.63元的购房款发票。
类案方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3299号判决认为,虽合同未约定开票义务,但收款方“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037号判决援引税收征管法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定开票“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再51号再审纠正了一审“开票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错误认定,改判开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687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民终1845号、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359号等判决亦均支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5500号案:开发商已进入破产程序且欠缴税费,法院仍认定开票“并非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改判限期开票。
【实务提示】
1.支付购房款时务必要求“付款与开票同步”,至少取得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固定证据。
2.仔细核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开票时间与违约责任;未约定的,不影响依据法定附随义务主张开票。
3.开票诉请可与协助办证、逾期办证违约金等诉请一并提出,一揽子解决。
4.开发商以欠缴税费、经营困难为由拒不开票的,通常不构成免责事由。
四、所购房屋被法院查封,买受人如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问题由来】
开发商通常以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融资。开发商一旦违约,银行提起诉讼程序申请保全、或者取得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查封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而房屋可能早已售出,买受人已付清房款甚至实际入住。面对查封,买受人如何自保?
【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救济路径分两步: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房屋的执行。
实体规则方面,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下称《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确立了最新裁判依据,与原《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形成分工:第28、29条仍是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的审查依据(未被废止、继续有效),新解释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则是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阶段的实体裁判依据。对购房者最重要的变化有二:
其一,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规则放宽(第十一条)。原第29条要求“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新规则改为“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刚性、改善型住房需求均属保护范畴。其要件为:(1)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查封前已付全款,或按约支付部分价款且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3)所购房屋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符合要件的,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并可请求开发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规则承继原第28条(第十四条):查封前已签订有效书面合同、已付全款(或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已合法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可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第十六条还列举了“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六种情形(含已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已办理网签备案等)。
此外,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的确权请求和给付请求(如办理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或合并审理(详见问题五)。同时,法释〔2023〕1号批复第二条明确: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这构成了消费者排除执行的实体法基础。
【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520号:李宝华2002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年1月付清全款390709元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房屋因开发商债务被查封。北京高院依据原《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要件现由《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四条承继)逐项审查,认定其查封前已签有效合同、已合法占有、已付全款、未过户系因开发商账目不清而非自身原因,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二审改判停止执行,并一并确认李宝华为房屋所有权人(确权一并处理的规则现由该解释第四条承继)。
典型案例还可参考:
入库案例:李某某诉某信托公司、某地产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入库编号2023-07-2-471-00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3号):购房人签订的《意向书》早于查封时间,且约定具体房号、面积、价款交付方式与时间,具备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视为查封前已签订有效书面合同;查封前已实际入住、已付全款、未过户不能证明购房人有过错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指导案例155号(入库编号2021-18-2-471-00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案外人不否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仍可就抵押房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其基于房屋买卖享有的权益与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为“房屋带押被查封”的购房者扫清了程序障碍。
【实务提示】
1.发现房屋被查封后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切勿错过救济窗口;异议被驳回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证据准备围绕四大要件:书面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更佳)、付款凭证、占有证据(物业水电供暖缴费记录等)、未过户非自身原因的证据。
3.部分付款的消费者,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诉讼请求可“打包”提出:停止执行+确认所有权+判令办理转移登记。
4.商铺、办公等投资经营用房不属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范畴(参见入库编号2024-17-5-201-001案),需按一般买受人规则主张权利。
五、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问题由来】
承接问题四:既然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确权,那么没有查封时,购房者能否直接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答案是否定的。
【裁判规则与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未过户前,买受人仅享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债权),尚不享有所有权。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但合同有效与取得物权是两回事。
需要特别说明两点:其一,在执行异议之诉这一特定程序中,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四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可以一并裁判;其二,在开发商破产等情形下,购房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依法释〔2023〕1号批复第二条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但其性质仍属“具有优先性的债权”,而非已取得的所有权。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孔凡靓诉请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最高院认为,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孔凡靓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一审未支持确权诉请并无不妥。最高院同时强调,案涉房产用途为“仅作商业使用”,且孔凡靓一次性购买六套房产,不符合原《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消费者购房情形(现行对应规则为《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一条“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要件),不能据此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8号:最高院一方面认定,已付全部房款的消费者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享有“具有非金钱债务属性的特殊债权”,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依据原《物权法》第九条(现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转让以登记为要件,杨飞虽已付清全款,但房屋尚未交付、未办理过户,法律并未例外规定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可直接取得所有权,故直接确认房屋归买受人所有“确有不当”——正确的处理是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通过判决的履行或执行取得所有权。
【实务提示】
1.不要贸然单独提起确权之诉;正确的诉请是“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通过判决执行最终取得产权。
2.房屋被查封的,走执行异议之诉路径并一并提出确权请求(《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四条),实现“一案多效”。
3.签约后尽快办理网签备案、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可保全将来物权变动请求权,对开发商此后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九条对预告登记买受人另有专门保护)。
4.购买前查清房屋规划用途,“商住”“商办”项目不享受消费者特别保护,决策时充分评估风险。
上篇梳理了网签备案、协助办证、开具发票、排除执行与确权五个问题。下篇接续问题六至问题十:预售许可缺失时的合同效力、房屋上银行抵押权的清除、开发商破产后的交房过户、已付全款房屋的破产财产认定,以及购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由谁偿还。
说明:本文案例已作匿名化处理,旨在进行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分享,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个案处理应结合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与效力、付款与交付证据、预告登记及抵押状况、开发商履约能力与财产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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