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权益合伙人赵雨晨律师团队与权益合伙人于东昆律师团队,共同接受山西省某银行委托,办理该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系列二案件。最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西省检”)对案件审查后决定:不支持赵某某针对该系列二案件的监督申请。该决定相关论证过程采纳本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至此,嘉润律师成功为客户避免逾千万元经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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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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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银行支行负责人以“过桥倒贷”为名向赵某某借款并约定高额利息,后因其无力偿还,赵某某转而以“借款系职务行为”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开始了长达十余年的拉锯,共历经三级法院、二级检察院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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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赵某某起诉银行,经一审判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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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经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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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赵某某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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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经再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借款行为非职务行为,还款责任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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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赵某某再次申请再审,山西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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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赵某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检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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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本团队律师接手该案后,系统梳理过往十余年形成的历史卷宗、反复走访银行各相关部门、周密形成法律意见等各类书面文件数万字、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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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山西省检决定不支持赵某某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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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银行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并加盖伪造印章,银行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本质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即:原《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须同时满足无权代理、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三要件。本案中,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借条系手写、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印章系伪造,均指向个人行为。赵某某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借款发生在银行办公室、行为人系负责人,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其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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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围绕表见代理的三项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向自然人高息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营范围,亦未在银行章程规定之内,更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属于银行负责人的一般职权范围。其次,代理权外观方面,借条系手写、资金全部进入指定的个人账户而非银行对公账户,印章经司法鉴定系伪造,且无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与金融机构正规业务模式存在根本差异。最后,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是核心焦点。案涉月息远超法律认可上限,作为大额资金出借人对此异常应有充分认知;借款逾期后其持续向行为人个人追索,亦与其“相信系单位借款”的主张存在内在矛盾;个人手写借款凭证与银行正规业务办理流程明显不符。检察机关据此认定赵某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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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难点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相对人基于办公场所、负责人身份及印章等外观形成信赖并非全无依据,但表见代理制度本质上是在无权代理下,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特殊制度安排,相对人不能仅凭行为人的身份和场所就主张合理信赖,还须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最终裁量时,需综合考量借款是否属于银行经营范围、利率是否合理、交易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资金流向是否进入银行账户、相对人是否进行了必要核实等实质因素。本案中,法院和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定赵某某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并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山西省检最终认定本案不符合监督申请条件,本团队律师代理意见被采纳,银行无需就案涉逾千万元借款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抛开最终案件结果不谈,这一审查结论亦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厘清了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认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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