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并从职责分工、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保障与监督等方面对于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规定。
根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该条款以列举加兜底方式,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列明。同时我们注意到,《规则》的发布单位中,除科技部、工信部、卫健委等涉及承担、组织、管理科研活动的部门外,包括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司法机关;相对应的,《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除行业、党政处理措施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科研失信行为属于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或者党政纪律规范层面的问题,相应的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的处理。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触犯刑法规定的,则可能涉及犯罪的问题。
那么,科研失信行为可能涉及哪些犯罪问题,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又有哪些?本文进行简要归纳和阐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方可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那么对于上述规定中所列举出的科研失信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并且符合《刑法》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对于《规则》中所列明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相关报告或批准文件、骗取科研经费或相关待遇等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
第三,如通过行贿、受贿方式实施上述科研失信行为的,还可能涉嫌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
在此,对于科研失信行为可能涉及的相关刑法罪名及其构成要件、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行简要归纳和阐述如下:
(一)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科研领域,如涉及抄袭、剽窃他人已经出版发行的图书、论文或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将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最新制定的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当中并未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出界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实践当中,参照这一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故,如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并且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该罪名入罪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做出细化解释,根据司法实践中所掌握和认定的标准,伪造、变造、买卖一份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一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即可构成犯罪,但需要综合主观恶性、手段情节、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构成该罪名的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但如科研人员与上述中介组织人员串通,由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科研人员持此虚假证明文件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的,那么将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其责任和量刑幅度。
(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为了虚报科研经费或相关支出,而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那么将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给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国家或单位对于科研项目所拨付的经费,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那么可能涉嫌诈骗罪。
(七)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1、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罪所规定的标准,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罪所规定的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科研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用于科研活动的资金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根据科研人员是否具有公职身份,可能涉嫌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需要说明的是,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如相关手段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那么通常按照“牵连犯”予以处理,即择一重罪处罚。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段某某、车某某贪污罪一案,被告人段某某2002年至2011年7月间,担任中科院下属某研究所研究员、某学科组组长,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执行直至结题验收全过程。车某某作为其秘书提供辅助性工作。2002年至2011年7月间二人以报销科研经费为由,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共计124万余元,段某某非法占有上述款项后给车某某少量好处费;2011年5月,段某某与他人签订虚假的网站开发合同,使用虚假的票据报销网站开发费,骗取科研经费5.85万元;车某某于2003年至2010年间用假票据报销17.85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车某某有期徒刑10年。
(八)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上述规定,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如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利益的,达到相关数额标准的,根据接受请托的主体是否具有公职身份,相关方将可能涉嫌行贿/受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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