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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润研究 | 未在国外应诉,缺席判决仍获中国法院承认——从上海金融法院一则典型案例谈起

发布时间:2026-08-27信息来源:嘉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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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君、王玥、全印晓


收到一份外国法院的起诉状,人在中国,要不要应诉?实务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会有一个很朴素的判断。公司和主要资产都在中国,就算对方在国外打赢了官司,外国法院也管不到中国。既然如此,不去应诉似乎也没什么影响。但现在,这个想法的风险变得越来越高


上海法院近期公布了一则很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一名中国籍企业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被起诉后没有出庭。美国法院最终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其对一家公司的约4400万美元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随后拿着这份美国判决来到中国申请承认,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承认该美国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驳回了其复议申请。


人一直在中国,全程没有参加美国的庭审,却没能挡住这份美国缺席判决在中国落地。这个案件真正有价值的地方,远不只是这4400万美元的金额。它回答了跨境诉讼中三个很现实的问题。

1

中美之间并没有判决互相承认的双边条约,为什么中国法院会认可美国的判决?

2

本人根本没有去美国出庭,为什么海外的缺席判决仍然可以在中国承认?

3

外国法院没有按照我们熟悉的方式把起诉状交到本人手里,这样的送达为什么也会有效?

这些问题已不再是本案中中概股企业的专属难题,只要中国企业在境外设公司、做投资、签合同,或者中国公民担任境外公司董事、高管,都可能遇到这类难题。


案情简要回顾

01


本案涉及三个主要主体:一家投资机构、涉案公司和宋某。该投资机构是涉案公司的股东。涉案公司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曾在纳斯达克上市。宋某为中国籍,是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并担任董事长兼CEO。


此前,投资机构与涉案公司因股东权利发生争议。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投资机构依据协议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并判令涉案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律师费等合计约4400万美元。涉案公司没有履行该判决。2017年2月,投资机构进一步起诉宋某,以人格混同、违反信义义务、欺诈转让等为由,要求宋某个人对涉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彼时宋某一直居住在中国境内。特拉华州法院依据《特拉华州法典》第10编第3114条,通过该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代理人送达起诉状和传票。除此之外,法院还两次邮寄诉讼材料到该公司位于上海的主要经营地址,并通过注册代理人送达缺席判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实际上,宋某确实收到相关诉讼通知,但最终依然没有出庭。


2017年6月22日,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确认其对宋某具有管辖权,并判令宋某个人承担这笔约4400万美元的债务。宋某亦没有在美国提起上诉。


此后,债权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这份美国判决。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19)沪74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承认特拉华州衡平法院作出的2017-0103-SG号判决。宋某不服,提起复议。2026年4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沪认复6号裁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从公开程序信息看,这场外国判决承认程序历时多年。最终,这份2017年在美国作出的缺席判决获得中国法院承认。债权人据此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进一步申请执行,查找并处置宋某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中美没有判决互认条约,

中国法院为什么仍然承认?

02


该问题的答案在“互惠”


中国和美国目前没有关于民商事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条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没有条约依据时,中国法院仍可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通常依据《纽约公约》处理,适用的是另一套规则。


过去判断互惠,常先看对方法域是否实际承认过中国法院判决。这通常被称为“事实互惠”。如果双方都等对方先承认,就容易陷入僵局。


近年的司法实践已不再局限于只看既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提出,如果根据判决作出地法律,中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原则上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可以据此认定互惠。同时,还要考察该法域是否存在因“不互惠”而拒绝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


本案就是沿着这条路径审查。


宋某提出,特拉华州此前没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上海金融法院没有就此止步,而是继续查明特拉华州法律。《特拉华州法典》第10编第48章规定了外国金钱判决的承认制度。符合终局性、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等条件的外国金钱判决,可以进入当地法院的承认程序。此外,特拉华州也没有因不存在互惠关系而拒绝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记录。据此,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中国与美国特拉华州在本案所涉民商事判决承认上存在互惠关系。


判断互惠,不能只查有没有既往承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5号也明确,外国法院尚无承认中国判决的先例,并不当然否定互惠,还要看该法域的法律是否为中国判决提供承认路径,以及是否存在相反先例


因此,“没有条约”和“没有先例”,都不能将承认外国判决“一票否决”。


没有到美国应诉

缺席判决为什么仍能被承认?

03


因为“没有出庭”和“没有获得出庭机会”不是一回事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中国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审查重点不是判决上有没有“缺席”二字,而是被告是否得到合法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参加诉讼。


中国法院会审查传唤是否符合判决作出地法律,留给被告的时间是否合理,被告能否提出答辩等。如果外国法院依法完成传唤,也给了被告合理的答辩机会,被告仍未参加诉讼,缺席判决不会仅因“缺席”而失去被承认的资格。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认定,特拉华州法院已经依照当地法律完成传唤,并给宋某合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宋某没有出庭,不等于其程序权利被剥夺。


处理境外诉讼时,“外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和“要不要参加诉讼”不可混为一谈。如果当事人认为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先确认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出庭、答辩等行为会不会被视为事实上接受管辖或者放弃异议。置之不理,并不会让管辖争议自行消失。等到外国法院作出判决,争议进入中国承认程序,主要问题将转为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等规定的承认条件。原案中的实体抗辩,原则上不会在中国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人在中国,为什么未通过《海牙

送达公约》,仍被认定送达有效?

04


宋某人在中国,相关文书却主要通过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代理人送达。为什么上海法院仍认定程序合法?问题关键在于适用法,特拉华州对非本州居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设有一项法定送达规则。


《特拉华州法典》第10编第3114条规定,非特拉华州居民接受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或者该条所列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在与公司及其职务责任有关的特定诉讼中,视为同意将公司的注册代理人指定为送达代理人。该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诉讼。


宋某是涉案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起诉请求又包括违反信义义务等事项。特拉华州法院据此向公司注册代理人送达,并按照当地法规定的程序向相关地址邮寄文书。本案争议的关键不是“人是否在中国”,而是该程序是否需要把文书送往中国,才能完成法律意义上生效的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解决的是诉讼文书需要送到国外才能完成送达的问题。如果依照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文书送达给该国境内的法定代理人后,送达已经完成,那么此后将文书寄往国外通常只是补充通知,不属于在国外完成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海牙送达公约》通常不适用。


上海金融法院结合特拉华州法律认定,本案向公司注册代理人的送达是在美国境内完成,不属于向中国境内进行的跨境送达,因此不适用《海牙送达公约》。


不过,本案并不意味着,只要将文书交给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就一定完成了对中国境内董事、高管的送达。注册代理人能否代为接受送达,仍取决于判决作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诉讼是否属于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中国法院还会审查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合理的应诉机会。


本案裁判理由中还提到,在此前相关诉讼中,涉案公司曾实际参加程序,宋某又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这些事实可用于判断其是否获得合理的陈述、申辩机会。


外国判决进入中国,

中国法院会不会重新审理原案?

05


答案是:一般不会,承认和执行程序不是对外国判决进行实体“再审”。


外国法院已经就(对)案件的实体争议作出裁判后,中国法院审查该判决能否在中国得以承认、执行,而不是重新审查原告是否应当胜诉。一般审查事项包括: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外国法院是否具有适格管辖权,被告是否得到合法传唤和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判决是否以欺诈方式取得,是否存在冲突判决,以及承认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中美之间能否认定互惠、特拉华州法院是否具有适格的管辖权以及宋某是否得到合法传唤并获得合理的陈述、申辩机会。外国判决符合承认条件的,中国法院原则上不会重新审理原案的事实和实体争议。因此,真正重要的决策节点往往在外国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等到判决已经形成,债权人再到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的抗辩将会十分有限。


收到外国法院起诉材料后,

能不能选择“不应诉”?

06


答案显然不是“一律应诉”。是否出庭,要结合具体法域、案件情况和资产分布判断。


在个别案件中,不参加外国诉讼仲裁程序可能是经过评估后的策略。例如,外国法院的管辖基础明显薄弱,判决债务人在当地没有财产,判决进入主要资产所在地的可能性也很低等。总之,需要评估比较应诉成本和实际风险。


但作出决定前,至少先回答五个问题。

01

外国法院主张管辖的依据是什么。是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还是公司注册地、侵权行为地、资产所在地,或者董事、高管身份?

02

送达依据什么规则完成。材料没有直接寄到中国,不等于送达必然无效。还要核对当地是否存在诸如本案的法定代理人制度,并判断《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

03

不参加诉讼的最坏结果是什么。外国法院能否作出缺席判决,损害赔偿如何计算,是否还会产生利息、律师费或者其他额外责任?

04

判决债务人的财产在哪里。如果其名下的账户、设备、股权、不动产等主要财产在中国,就要把外国判决进入中国的可能性充分考虑进去。

05

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提出。不同法域对特别出庭、一般出庭、管辖异议和实体答辩的规则差异很大。程序选择不当,可能影响后续管辖抗辩。

因此,收到境外诉讼材料后,第一份内部分析不应只回答“案子能不能赢”。管辖、送达、缺席后果、资产情况和后续承认执行路径,都建议前置评估。


境外起诉时,

要提前考虑在中国的承认执行问题

07


对准备在境外起诉的债权人,本案同样有参考价值。


选择诉讼地时,不能只看合同约定在哪里管辖、在哪里起诉胜算更高,还要提前弄清胜诉后,债务人的财产在哪里?如果主要可执行财产在中国,则建议从境外诉讼开始时,倒推今后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预计被告可能缺席时,应当尤其重视送达问题中的法律风险。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明确规定,缺席判决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缺席判决,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除非外国判决已经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可以不再另行提交。因此,送达记录、邮件往来、签收材料以及外国法院关于送达效力的裁定等,都可能在之后的中国法院程序中再次成为关键证据


除了妥善保存送达材料,外国法查明也应提前准备。本案不仅涉及特拉华州关于董事、高管管辖和注册代理人送达的规则,还涉及该州承认外国判决的制度。债权人既要了解中国法院的审查标准,也要准备能够说明判决作出地法律的相关材料,方便配合中国法院进行外国法查明。


除了法律和证据准备,债权人还要对整个程序所需时间有合理预期。本案自2019年启动承认程序,到2026年中国法院审查结束,历时约七年。外国判决能够在中国获得承认,不等于债权可以很快实现。资产调查、财产保全和执行方案都应尽早规划。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发布的这个典型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不只是中国法院承认了一份美国缺席判决,而是境外诉讼中的关键程序选择,可能对多年后的中国法院程序产生持续影响。是否应诉、如何完成送达和保存证据、胜诉后到哪里查找财产,都不能割裂考虑。跨境争议的应对,应当从境外程序启动时就同时考虑后续的承认和执行。等到外国判决拿到中国承认执行时,再考虑这些问题,往往已经太晚。


参考资料

1. 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案中适格管辖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定——某控股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案号(2019)沪74协外认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第39条、第44条及相关条款。

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5. Delaware Code, Title 10, § 3114; Delaware Code, Title 10, Chapter 48, 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

6.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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