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七夕之夜的银河鹊桥,承载着中国人千年来对于婚恋圆满的美好向往。在以馈赠传情达意的传统节日的浪漫氛围中,实则可能存在纠纷的隐患。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婚恋赠与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有男子向交往中的女友转账数十万元,双方虽谈及婚嫁,最终却未能登记结婚;还有女士在恋爱期间接受了男友赠送的名牌包、首饰以及多笔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金额的转账,然而分手时却面临被要求返还的诉求。为何这些看似相似的财产给付行为,在法律层面的评价会截然不同?当以“爱”之名的赠与行为因婚恋目的未能达成而出现问题时,法律将如何对其性质与后果进行界定?本文将从法律定性、裁判规则以及举证逻辑三个维度,剖析以婚姻为目的之赠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法律定性: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
以婚姻为目的之赠与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区别于一般无偿赠与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目的性与依附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类赠与中,“缔结婚姻”构成赠与行为的隐含生效前提,而“婚姻目的落空”则构成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在审理时,并非简单地将所有恋爱期间的给付都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是会进行审慎的综合判断。结合现有司法实践,认定此类特殊赠与通常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意思表示的特定性:赠与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婚姻指向性。这需要赠与人提供证据证明,在赠与发生前后,双方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事实。例如,通过婚恋平台相识的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中频繁出现“结婚”“婚房”“彩礼”“见家长”等关键词,或双方亲友的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婚姻目的存在的证据。
财产给付的突出性:赠与的财物价值通常远超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消费水平。一笔高达数十万元的转账,或一套房产、一辆汽车的赠与,其性质显然不同于“520”“1314”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但价值不高的小额红包。法院会考量赠与金额是否与当地彩礼习惯、婚房购置等婚嫁筹备活动直接相关。例如,明确备注为“婚房首付”“彩礼款”的转账,或受赠人以结婚为由索取的大额资金,其婚姻目的性就非常突出。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财产的给付与缔结婚姻的期待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链条。如果双方交往时间短暂,缺乏共同生活基础,一方突然给予另一方巨额财产,法官通常会推定该赠与的主要动机在于促成或维系婚姻关系,而非单纯的恋爱消费。反之,用于共同旅游、餐饮等维系感情的日常开销,则一般被视为普通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条件”无需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行为、对话内容、财产用途以及社会常理进行推定。
三大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
(一)重复起诉的判定:诉讼标的的实质性差异
实践中,当事人就同一笔款项先以民间借贷起诉、后以赠与合同主张权利的情形较为常见,此时需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构成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时,核心在于审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一致。例如在某案件中,原告先以借贷为由起诉,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败诉后又以赠与合同起诉,主张附条件赠与返还。法院认定两案虽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借贷关系以还款承诺为基础,赠与关系以无偿给付为特征(本案中为附条件的无偿给付),故后诉不构成重复起诉。这一裁判逻辑表明,即便涉及部分重叠款项,只要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当事人仍有权基于新的法律认识主张权利。
(二)禁反言原则的适用:陈述一致性的合理边界
禁反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保持陈述一致性,禁止前后矛盾主张损害对方信赖利益。但该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需结合当事人认知状态、事实依据综合判断。
在某一案例中,原告于前诉中主张相关款项为借款,而在本诉中又主张该款项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被告据此抗辩原告违反禁反言原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述的变化具有合理性。其一,本诉的诉请金额并未包含前诉中已明确认定为借款的款项,款项基础存在实质差异;其二,原告在前诉中经判决释明,案涉款项并不属于借款,而是属于其他性质,在此情况下,原告在后续诉讼中调整主张,属于对法律关系性质的重新正确认知,不应视为违反禁反言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新证据或法律认知调整主张,只要核心诉求(如返还款项)的陈述具有一致性,且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即不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禁反言原则禁止的是“恶意反悔”,而非基于事实的合理主张调整。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适用
时效争议的核心在于对权利性质的识别——究竟适用3年诉讼时效还是1年除斥期间,关键在于请求权基础的区分: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目的落空,解除条件成就,导致赠与行为失效时,权利人主张返还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条件成就(如得知对方明确拒绝结婚等)时起算;而一般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并不适用于此类因婚姻目的未达成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结合当事人认知能力、权利主张连贯性综合判断时效起算点。对于年长者或法律认知较弱的当事人,通常以其明确知晓权利性质及行使方式的时间为起算点。同时,法院通常认可不同法律关系下同一实体权利主张的时效中断效力,如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内先以借贷为由起诉,后基于赠与关系主张权利,可视为时效中断。
举证责任启示
此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往往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履行程度。赠与人需承担三项举证责任:一是婚恋目的存在的证据,如讨论婚嫁的聊天记录、相亲平台记录;二是财产给付事实,如转账凭证、收据等,需注明款项与婚恋目的的关联性;三是目的落空的证明,如对方明确拒绝结婚的意思表示等。
受赠人若主张系无偿赠与,需提供反证,如赠与人明确表示“无需以结婚为前提”的承诺、款项用于日常消费的记录等。若仅以“转账系自愿”抗辩,不足以否定附条件性质。
结语
海量的司法案例启示我们,情到浓时的财产赠与更需理性护航,法律既不否定婚恋中财物赠与的善意,亦不纵容借婚恋之名的财产欺诈。建议恋爱中的双方对大额赠与注明用途,保留谈及婚嫁的沟通记录,避免模糊不清的财产往来。当情感落空时,这些痕迹将成为司法裁判区分情与法边界的重要依据。
愿每一份七夕馈赠,既能承载真挚情意,亦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让浪漫与理性在婚恋关系中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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